| * 审批事项: | 《林权证》核发 | 
| * 事项编码: | 33068300LM-SP-0001 | 
| * 审批类型: | 非行政许可 | 
| 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五条,《林木和林地登记管理办法》,《退耕还林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第八条 | 
| * 申请条件: | 1、依法取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需要登记的; 2、《林权证》遗失需要补办的或存在错误需要更正的; 3、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及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灭失的,需要办理注销登记或注销的; 4、林权发生变更的需要变更登记的。 | 
| * 申请材料: | 
| 1、林权登记申请表 |  
| 2、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  
| 3、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或法院判决文书、政府调解证明等 |  
| 4、林权变更相应的依据及其它相关文件 |  | 
| 办理流程: | 1、申请人到行政审批中心林业窗口或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等方式提出书面行政许可申请; 2、窗口经办人员对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对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对所提交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立即受理;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更正后,立即受理;如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将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须补齐的全部内容;
 4、对受理申请的,由局相关科室经办人员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报局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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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程图释: |  | 
| * 办理期限: | 60(工作日) | 
| 时限说明: | 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 
| * 受理部门: | 林业局 | 
| 联系电话: | 83107965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