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参保人员:
根据《社会保险法》《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嵊州市城镇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嵊政〔2009〕1号)、《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嵊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嵊政〔2012〕118号)等有关规定,对规范社会保障卡使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就医、配药或在定点药店购药时,社会保障卡仅限于本人使用,不得供他人使用。
2.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在诊治、购药时,要核验身份,确保病人与社会保障卡一致。
3.参保人员因行动不便,确需由他人代购药品的,要提供代购人身份证、该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卡、身份证以及有关医院的病历资料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4.定点药店要做好该类非本人使用社会保障卡的有关信息登记,并保存有关复印件。
5.市人力社保局加强对违规使用社会保障卡的查处,一经发现违规情况,将按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对参保人员、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进行处理。
6.参保人员请保管好社会保障卡,如发生遗失,及时到社保局或打12333电话挂失,并及时补办。
嵊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