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委:把“底片”提供给消费者是强制性规定
前段时间,嵊州消费者潘先生带自己的孩子去该市一家影楼拍摄儿童写真,却没有想到因为照片的事情惹出了一肚子的火。“我向影楼索要拍摄的底片,可他们却说数码‘底片’已经全部删除。他们凭什么这么做?”
今年5月,潘先生花200元钱,在嵊州一家影楼为其孩子拍摄了一套儿童写真。双方当时约定:影楼方提供给潘先生制作好的电子相册。整个拍摄完成后,影楼方按约提供了电子相册,但当潘先生要求影楼提供所有数码“底片”时,影楼方却表示,数码“底片”已经全部被删除。
“当初我们双方就约定好,仅提供电子相册,没有涉及到数码‘底片’问题。”影楼工作人员辩解称,为了节约存储容量,他们在制作好电子相册后就删除了数码“底片”。对于影楼的做法,潘先生表示难以接受,双方协商不成,于是潘先生向嵊州市消保委进行了投诉。
接到投诉后,消保委工作人员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核实、调解。了解整件事情的经过后,消保委工作人员分析认为,根据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第二十二条:摄影业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后,应当将全部照片、底片(包括数码相机的数据资料)交付消费者,不得自行保留,不得因此收取费用。“尽管当初双方有约定,但此条款属强制性规定,经营者必须无条件执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潘先生可以据此要求影楼提供所有的数码‘底片’。”
经过消保委工作人员的调解,最终影楼方同意适当补偿潘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