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 开车不喝酒
近些年来,我市机动车数量和驾驶员人数猛增,其中机动车每年递增1万余辆,领取驾照人员每年增15000人左右。但部分驾驶人员无视交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酒后驾驶日益增多,每年因饮酒驾驶被行政处罚的驾驶人员有上千人。
酒后驾驶及处罚
酒后驾驶分两种:1.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mg/100ml但不足80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2.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饮酒驾驶属于违法行为,醉酒驾驶属于犯罪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危险驾驶罪。刑法第133条在交通肇事罪之后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自设立危险驾驶罪以来,我市共判决危险驾驶罪96件96人,其中1人数罪并罚(危险驾驶罪和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另95人被判处拘役。
有关用语法律解释
2011年5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对该法有关用语的含义进行了解释:(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