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十一、 “驰名商标”禁止用作广告宣传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违反此规定的,根据第五十三条,“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解读:“驰名商标”原本是加强对较高知名度商标保护的一种法律概念,但长期以来,市场经营者将“驰名商标”作为一种荣誉使用在产品上或宣传活动中。此次新《商标法》增加对“驰名商标”宣传和使用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旨在将“驰名商标”回归为一种法律符号。
《商标法》里面的驰名商标实际上是一个保护的制度,就是当特定的案件出现以后,一般的商标在相同的商品或者说有类似商品的关系上才有保护,而驰名商标在不相同或者说类似关系很弱的商品上也需要保护。因为某一个商标知名度很高构成驰名程度了,消费者会很熟悉这个商标,他在其他产品上看到和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时候,可能会产生混淆,所以法律给驰名商标提供这样的保护。对广大驰名商标企业来说,如果涉及将驰名商标作为广告宣传等情况,需在新《商标法》实施前尽快调整并停止宣传使用“驰名商标”。但是,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并于2014年5月1日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除外。
解读十二、商标侵权判定引入“容易导致混淆”要件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将原《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中“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侵权情形进行了细分,对于不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情形的侵权判定增加了“容易导致混淆”的判定要件。
解读:该条款的修改明确了对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以及“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三种商标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判定,需要考虑是否满足“容易导致混淆”这一适用要件。
作为商标权利人,在今后的维权案件中,对于他人不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商标使用行为,如果要想获得最终的侵权认定,需要注意在理由阐述及证据材料的组织上不要忽视对涉案商标的使用满足“容易导致混淆”这一要件的论述及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