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一服装企业因资金短缺,一共拖欠52名职工近15.5万元工资。近日,法定代表人叶某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叶某办了一家服装企业,从2012年开始,公司出现财务危机,拖欠职工工资近15.5万元。同年6月,叶某为逃避债务外逃。7月,50余名职工向市人社局投诉,但叶某在明知公司资产足以支付职工工资的情况下,仍拒不履行。8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0月,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至今年4月,拖欠的工资终于全部支付完毕,叶某也被抓获归案。
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叶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依法惩处。但鉴于其在案发后开庭前已支付劳动者报酬,并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法院认为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后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新闻链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