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钢材经销商签订买卖合同后,以支付预付款的方式先部分履行合同,骗取对方信任向其供应钢材,收到钢材后却并不支付尾款,而是将钢材转卖给他人获利。近日,台州的鲍某在我市人民法院受审,以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2013年6月,鲍某在乐清虹桥钢材市场以137300元的价格,向钢材经销商黄某购买42吨左右的钢材。两人商定,鲍某先支付给黄某预付款50000元,收到钢材后再支付余下的87300元。
第二天,在收到黄某让驾驶员从杭州运送至嵊州的钢材后,鲍某却没有支付余款,而是以129800元的价格把该批钢材转卖给了我市某钢材加工厂的裘某。其后,鲍某手机关机,断绝了与黄某的联系。
今年2月,鲍某向我市三江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近日,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作出上述判决,并追缴鲍某违法所得返还给黄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