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加强当前砂石资源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积极推进砂石资源整治管理工作,根据嵊市委办发〔2014〕79号文件精神和嵊州市砂石资源开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会议精神,现就加快落实经营权、申报存量砂石资源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嵊州市砂石资源开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加工点在8月31日前必须落实好经营权,逾期未完成的,将视为自动放弃,取消定点资格,今后不再对该乡镇(街道、管委会)设立加工点进行审批。
二、凡已取缔洗轧砂场的存量资源,经业主提出申请,报乡镇(街道、管委会)审核同意后,由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负责统一上报市砂管办,并领取砂石资源出库准运证。具体申报按嵊砂办〔2014〕30号文件精神办理。为加快存量资源的处理,请各地务必在8月20日前将需处理的洗轧砂场及数量先行上报备案,待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后再正式申领砂石资源出库准运证。逾期未上报的将不再受理。
三、对属地范围内的各成品砂销售点,由各乡镇(街道、管委会)统一汇总后上报市砂管办。要求各成品砂销售点必须办理工商营业执照,销售时随车携带正规的销售发票,凡没有随车携带的运砂车辆,一律视作无证运输予以扣押,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嵊州市砂石资源开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