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嵊州白蚁防治站原副站长张某某犯受贿罪贪污罪被判刑
法制网见习记者 王春 法制网通讯员 盛风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累计受贿数额人民币9.5万元;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采用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0.5万余元,近日,由浙江省绍兴嵊州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嵊州市白蚁防治站原副站长张某某被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据悉,2007年至2013年期间,张某某在担任嵊州市白蚁防治站副站长期间,利用其负责白蚁防治材料采购的职务便利,为材料供应商提供关照和帮助,并先后多次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周某某、蔡某某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9.5万元。
2011年7月,张某某利用其负责白蚁防治材料管理的职务便利,将300余只白蚁诱饵检测桩据为己有,后以支付1万余元的个人餐费为条件,将上述物品转让给周某某。
2011年6月,王某某等3人(均另案处理)为承接嵊州市白蚁防治站的白蚁防治施工业务,注册登记成立嵊州市顺丰房产服务公司(简称“顺丰公司”)。2012年至2013年期间,张某某与王某某等3人经事先商量,在顺丰公司未对某四个房地产项目进行任何白蚁防治施工作业的情况下,利用张某某负责白蚁防治施工验收及施工费结算、支付审核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白蚁防治施工记录表等相关结算凭证的方式,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约95982元。其中张某某分得15条中华香烟及车辆维修费等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