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近日,记者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国务院常务会议于7月23日审议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10月1日起将施行。
据介绍,《条例》实施后,企业需要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管(工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对于未按规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或者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由市场监管(工商)部门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规定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此次改革由年检改为年报,将放松政府对企业的直接干预,促进工商登记注册的便利性。同时,对公司注册资本的监管由市场监管(工商)部门独家监管变为全社会共同监管。市民只要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就可以查询到企业的相关信息。”市场监管局企管科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过去年检是企业把信息报工商部门审查,企业对政府负责。随着年报制度的建立,企业信息要向社会公示,对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更强调了企业的社会责任。监管部门检查方法由过去政府检查、批准改为随机摇号进行抽查,抽查也将通过信息化手段,并借助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进行。
《条例》实施后,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将建立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颁发荣誉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实现“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目前我市共有10769家企业,这个规定实施后,企业需要注意在申报年度报告时一定要如实填报企业相关信息,在平时经营中更应依法经营,避免因被监管部门的一次行政处罚而造成企业自身的信用约束。”市市场监管局企管科科长赵育松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