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让熟人搭乘一路,不料途经危险路段时,车主因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致搭车人重伤死亡。司机不但要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还要负刑事责任。近日,我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案。
4月23日上午,张某驾驶小车与朋友相约从新昌大市聚到县城游玩,半路偶遇石某,得知石某也要去新昌县城,张某便让石某上车一起前往。不料,在途经江拔线西山路段时,由于张某操作不当,小车碰撞到路边行道树,石某当即头部凹陷,流血不止。张某边帮石某做急救工作,边让朋友打电话报警。后石某因颅脑特重度损伤,于当日抢救无效死亡。
经新昌县交警大队认定,司机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我市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在现场积极抢救受害人员,并有自首情节;就民事赔偿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也付清了全部赔偿款;事故又系搭乘引起,无主观故意,故从轻处罚,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