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债务纠纷,杨某指使戴某将合伙人张某拘禁并殴打,要求张某拿出钱来。因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杨某和戴某双双被判刑。
2011年,杨某、张某和楼某合作承建一个工程,戴某出资在杨某股份中占一定的比例。工程完工后,杨某、戴某和张某因利润分配产生矛盾,多次协商无果。
今年3月14日晚,戴某等人找到张某,以对账名义将张某带到杨某在宁波的办公室里。在此期间,戴某和杨某对张某进行殴打、搜身。随后,戴某等人又将张某从宁波带到嵊州,还多次更换车辆以逃避侦查。
3月15日,杨某在公安机关对其询问的情况下,通知戴某将张某释放。4月10日,戴某投案自首。
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戴某和杨某因债务纠纷,结伙采用扣押、殴打等手段,非法剥夺张某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最后,戴某被判有期徒刑7个月,杨某被判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