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门诊报销待遇(指政策范围内费用):
(1)市内基层医疗机构报销。市内基层医疗机构报销35%,其中一般诊疗费报销70%、中药饮片及中医诊疗项目报销45%。
(2)市内市级定点医院报销。经基层医疗机构首诊,7天内在市级定点医院门诊报销10%;市级定点医院的中药饮片及中医诊疗项目报销20%。
(3)最高净报销限额。每人累计净报销限额为600元。
住院报销比例:
参保人员住院(包括特殊病种门诊和家庭病床)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市外特约医疗机构报销55%,市外非特约医疗机构报销45%,市内市级医疗机构报销75%,市内基层医疗机构报销85%。未成年人(学生)报销比例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