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竺女士在嵊州一家商场里购买了一台LG品牌电视机,价格为1.96万元。在商场选购时,竺女士就明确表示自己绝对不要样机。第二天,电视机送到家里进行安装,竺女士却发现电视机屏幕上有凹痕。“这明显就是商场里的那台样机啊,商场怎么能够这样做啊。”竺女士发现问题后,就立刻跟商家理论,商家也承认了电视机是样机,于是竺女士要求退一赔一、对这样的要求商家不同意。
随后,竺女士向嵊州市消保委、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保分局投诉。该市消保委、消保分局工作人员随即召集双方当事人开展了调解工作。商家表示发生这样的情况是由于销售人员换班工作制,当初的销售人员未与接班人员交待清楚,一时疏忽误将样机送给了消费者,他们对给竺女士造成的不便表示歉意,承诺马上给竺女士换一台新机。
根据所掌握的情况,工作人员认为尽管商家可能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但客观上造成了过错,未能尽到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商家此举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因此,对于竺女士提出的赔偿请求应当予以支持。经过工作人员的耐心细致劝导,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了一致的意见,由商家为竺女士更换一台新的同品牌同型号电视机,并赠送LG42寸电视机一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