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大病医疗保险?是否需要另外办理手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时间上有什么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100问(30)(31)
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参保人员个人累计负担的政策范围内费用超过2.45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予以补助55%;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先由个人按特约医院自理25%,非特约医院自理40%后,再按55%报销。
政策范围内费用,是指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符合《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规定除自费、自理费用外的医疗费用。
大病保险在刷卡时或在医保中心报销时直接结算,不需要2次报销。
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原则为当月缴费,次月享受。但首次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和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续保的人员,必须从实际缴费时间起连续缴费满3个月后,方可享受医保待遇。中断时间在3个月内续保的,在补缴中断期间医保费后的次月起享受。中断期间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具体以人力社保局业务窗口办理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