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民医保筹资标准2014年度为每人700元,其中参保人员个人缴纳210元,财政补贴每人490元。根据收支平衡的原则,经测算后确定,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2015年度为每人850元,其中参保人员个人缴纳260元,财政补贴每人590元。
二、原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员在办理中断手续当月、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前1个月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手续并当月缴费的,按全年个人缴费标准(不含财政补贴)缴费,次月开始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如没有在上述规定时间参加居民医保的,按全年缴费标准(含财政补贴)缴费,缴费满3个月后开始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由于原办法不利于老百姓参保缴费,新政策放宽1个月的参保缴费时间,正常享受职工医保的人员,在办理职工医保中断(或终止)手续的次月前(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在期满前1个月)参加居民医保,并按个人缴费标准全额缴费,从缴费的次月起接续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未在规定时间内参保的,按前款办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