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下列机动车因交通违法被嵊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扣留,驾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现予以公告。请机动车的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持合法证明或补办相应手续前往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进行处理。
嵊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