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将车租给有证的乙,乙又借给无证的丙,结果丙撞伤了人
这个案子怎么判?
童某无证驾车将一妇女撞伤,还逃逸了。他的车子是从赵某那里借来的,而赵某的车子是从张某那里租来的。在这起车祸中,谁该承担责任呢?近日,市人民法院判决,童某和赵某同时担责,而张某则不用担责。
去年3月29日,18岁的童某无证驾驶张某的轿车,从里坂村驶往市区,途经艇湖加油站处,与一辆三轮车相撞,67岁的屠某受伤。事故发生后,童某逃逸。经交警大队认定,童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屠某无责。
法院查明,肇事轿车的登记车主为张某。此前一天,张某以每天200元的价格将车子租给了赵某。租车时,张某要求赵某提供驾驶证复印件,在确定赵某具有驾驶资格的前提下才将车辆出租。但赵某将车子租来后,在未得到张某准许、未查清童某是否具有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将这车子借给了童某使用。
受了伤,屠某花去医疗费用13563元,并构成9级伤残。随后,屠某起诉童某、张某、赵某和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各类损失15万余元。
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将车子租给赵某时,要求赵某提供驾驶证复印件,已尽到合理、谨慎的审查义务,事故也并非车辆本身存在的缺陷所致,所以张某对本次损害的发生不具有过错,对屠某的损失亦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赵某作为车辆的实际管理人,将车子借给无驾驶证的童某使用,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童某无证驾驶并在事故发生后逃逸,作为直接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由于童某无证驾驶且逃逸,保险公司拒绝赔偿除交强险外的部分损失。
最后,市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屠某各类费用12万余元,超出部分童某承担70%,即赔偿7600余元,赵某承担30%,赔偿32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