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相关的三包规定,家电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然而,我市市民盛先生近日退货时却遇到了“潜规则”,退冰箱需要交200元包装损失费。
今年元旦,盛先生在某家电商场购买了一台电冰箱,价格为8650元。次日货送到后,盛先生发现冰箱门有质量问题。与商场方交涉后,商场同意作退货处理。
但让盛先生郁闷的是,冰箱包装有破损,商场提出需交200元的包装箱损失费。“就这么一个纸箱子,就要200元?更何况,这个包装箱还是商场的安装人员损坏的,为什么还要我出钱?”盛先生提出了疑问。商场负责人却表示,收这个钱也是无奈之举,因为厂家就是这么规定的,如果没有包装箱,那么商场就得承担这200元费用,元旦促销原本利润就很薄,这样一来反而要亏本了。双方在这个问题上争执不下,于是盛先生拨打了投诉电话。
消保委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指出,电冰箱出现质量问题,过错不在消费者。根据国家三包规定,退换货是商家必须要承担的责任,而商场方以厂家规定为由将成本转嫁给消费者,这种行业“潜规则”变相加重了消费者负担,涉嫌违反公平、信用原则。最终,经过工作人员调解,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电冰箱不作退货处理,商场方在15日内更换冰箱门,同时,商场方在原价格的基础上再优惠200元,并赠送价值300元的礼品一份。
消保委在此提醒: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九条规定,产品自出售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指不符合明示的质量状况),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消费者如遇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可以据此向经营者要求无条件退、换货或修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