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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关于开展公民私自收养清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嵊州新闻网 作者: 2015年03月19日10:20:32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民政部《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保障被私自收养弃婴(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民政厅等八部门《转发民政部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浙民儿〔2013〕216号)等相关法规、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公民私自收养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对象与范围

  户籍在嵊州市的公民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捡拾地为嵊州市。

  二、清理方法与程序

  1.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收养人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1)收养登记申请书;

  (2)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指定医疗机构(嵊州市妇幼保健医院)出具的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5)收养人婚姻状况证明(收养人已经结婚的,提供结婚证;未婚的,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或者丧偶的,除提供离婚证明或配偶死亡证明外,还需提供离婚或丧偶后无婚姻登记记录的证明);

  (6)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

  (7)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8)弃婴和儿童发现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和已作DNA物检证明;

  (9)收养人与弃婴(儿童)之间非亲子关系鉴定报告(浙江省司法厅网站上公布的具有亲子鉴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以下同);

  (10)收养人和被收养人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1张;收养人、被收养人1寸照各2张。

  市民政局按照规定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弃婴(儿童)的生父母,并根据《收养法》《办法》以及民政部《收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08〕118号)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办理收养登记。

  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和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派出所(市区办证中心)申报户口,经市公安局审批后,户口直接登记在收养人户中。

  2.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动员其将弃婴(儿童)送嵊州市阳光山庄(儿童福利院)抚养。送养确有困难的,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或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条例》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后,由私自收养人提出申请,提供被收养人捡拾和收养情况,填写《公民私自收养清理审核表》,分别由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计生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民政局审核,由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公安派出所在登记与户主关系时,应注明“非亲属”关系。

  私自收养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局或派出所申报户口时应同时携带以下证件和材料:

  (1)要求落户的书面申请;

  (2)私自收养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有子女的,还应当提供子女的户口簿、身份证);

  (3)私自收养人婚姻状况证明(私自收养人已经结婚的,提供结婚证;未婚的,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或者丧偶的,除提供离婚证明或配偶死亡证明外,还需提供离婚或丧偶后无婚姻登记记录的证明);

  (4)收养人子女情况证明;

  (5)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

  (6)弃婴和儿童发现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和已作DNA物检证明;

  (7)收养人与弃婴(儿童)之间非亲子关系鉴定报告;

  (8)公民私自收养清理审核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初审时,应在《今日嵊州》公告查找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公告期为60天,公告时要有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照片,并与私自收养人签订自愿抚养弃婴(儿童)协议。

  因收养人年龄未达到《收养法》规定的法定年龄,但符合收养人的其他收养条件的,弃婴(儿童)可由收养人继续抚养。待收养人年满30周岁后,仍符合收养条件的,可以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不符合收养条件的,按前款执行。

  3.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已年满14周岁的,依据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司发通〔1993〕125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0〕33号)和公安部《关于国内公民收养弃婴等落户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7〕5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依据司发通〔2000〕33号文件的规定,对当事人之间抚养的事实已办理公证的,抚养人可持公证书、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经公安部门审批同意后,办理落户手续。收养人申请办理公证,应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1)要求公证的书面申请;

  (2)收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有子女的,还应当提供子女的户籍证明);

  (3)收养人婚姻状况证明(收养人已经结婚的,提供结婚证;未婚的,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或者丧偶的,除提供离婚证明或配偶死亡证明外,还需提供离婚或丧偶后无婚姻登记记录的证明);

  (4)收养人子女情况证明;

  (5)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

  (6)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和已作DNA物检证明;

  (7)收养人与弃婴(儿童)之间非亲子关系鉴定报告;

  (8)公证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公证程序的规定,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证件、证明材料等。

  三、工作要求

  1.要统一思想认识。开展公民私自收养弃婴(儿童)的清理工作,对于保护弃婴(儿童)的合法权益、强化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有着重要意义。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把弃婴(儿童)利益放在第一位,切实把清理工作作为民生实事抓紧、抓好。

  2.要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要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主要领导牵头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卫计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着重抓好私自收养的调查摸底、清理审核、媒体公告、自愿抚养弃婴(儿童)协议的签订以及非亲子关系鉴定的监管等工作。民政、公安、司法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清理工作依法依规地有序开展。

  3.要营造社会氛围。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载体,将这次清理的范围、方法、程序以及其他有关事项广而告之。各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要通过横幅、宣传栏、黑板报、广播等多种形式,搞好宣传发动,确保清理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4.要加强资金保障。财政部门每年要安排项目资金,专项用于弃婴的医疗、抚养费等支出,保障儿童福利工作正常开展。

  对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处理且执行完结的私自收养子女问题,不再重新处理。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禁止公民私自收养,公民捡拾弃婴的,一律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一律由公安机关送交嵊州市阳光山庄(儿童福利院)抚养。出现私自收养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利用弃婴牟利或从事违法活动的机构和个人,公安机关要加大依法打击查处力度,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嵊州市民政局

  嵊州市公安局

  嵊州市司法局

  嵊州市财政局

  嵊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5年3月5日

编辑:何东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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