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价值100多万元的3辆轿车,要价只需50多万元。明知这3辆车来路不正,但有人仍予以收购。近日,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中一名收购人陈某有期徒刑2年,处罚金8000元。
2013年10月,丁某(已被判刑)到义乌一家汽车租赁公司,先后租得宝马520、奥迪Q3和保时捷轿车3辆,经其朋友马某(已被判刑)介绍,丁某将这3辆轿车以45万元的价格抵押给张某。此后,车子流入我市。马某和张某接手轿车后,联系到杭州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老板李某(另案处理),准备将这3辆轿车出售。
李某派陈某到我市看车并商谈收购事宜。陈某发现保时捷轿车手续比较齐全,但另外两辆只有车牌号,没有其他任何手续。陈某估计这3辆车总价在100万元左右,而马某等人要价仅50多万元,明显低于市场价,再加上手续不全,陈某明知这3辆车子来路不正,但被利益诱惑,陈某及其老板李某最后还是以52万元的价格收购了这3辆轿车。
案发后,保时捷轿车被追回,但奥迪Q3和宝马520一直没有下落。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涉案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但由于陈某属从犯,可依法减轻处罚,遂对其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