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新的《行政诉讼法》将实施,这是对1990年实施至今的《行政诉讼法》的首次修改。行政诉讼,也就是俗称的“民告官”,新法从受案范围、管辖、立案到审判、执行等各方面都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变化。
一、受案范围得到了扩大
首先,旧法条款中所有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新法中均修改为“行政行为”,这就为扩大受案范围去除了法律原则方面的障碍。
其次,在受案范围的列举条款中(新法第十二条)增加了行政机关征收征用及其补偿、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多个可诉的行政行为。同时,将兜底条款中的“其他人身权、财产权”之后增加了一个“等”字,为今后扩大公民受保护的权利范围做好了铺垫。
二、管辖制度进行了完善
旧法规定,对县、市级政府提起的行政诉讼须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新法对县级以上政府提起的行政诉讼一审案件均将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将大大减少地方保护主义的情况发生。
另外,新法第十八条第2款又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有权确定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为杜绝地方保护主义又增加了一途径。
三、复议机关的责任增加
行政纠纷的解决除了行政诉讼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渠道就是行政复议。旧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因此,在实践中,不乏复议机关为了避免被诉而尽量在行政复议中作出维持决定,导致行政复议这一渠道形同虚设。
新法将上述法条修改为:“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因此,今后复议机关无论维持还是改变原行政行为,都将有可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这将大大督促复议机关尽最大可能履行其法律职责。
四、立案途径变得顺畅
虽然旧法对立案审查的期限有所规定,也规定了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诉,但总体规定得比较笼统。
新法的修改确定了法院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当场立案登记的基本原则,对不能当场判断的,法院也应当接收起诉状,并向当事人出具书面凭证,还同时规定了法院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内容的义务。此外,对于书写起诉状确实有困难的当事人,也开辟了口头起诉的途径。
五、审判程序更加完善
旧法规定,行政诉讼的案件不适用调解。新法在此原则上进行了补充,规定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等例外情形可以调解,这将有利于缓和“官民”关系,更有效地解决行政纠纷。
另外,新法对行政诉讼中的简易程序做出了规定,当场作出行政行为、涉案金额二千元以下等案情较为简单明了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这一变化将会大大提高司法效率。
六、执行力度明显增强
针对“执行难”的问题,新法增加了几项规定,以增加行政诉讼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力度。目前的实践中,即使原告最后迎来胜诉判决,也常常会因行政机关不积极履行判决而无法实现。而新法针对执行问题增加了几项规定:首先,对于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裁判文书的行政机关,法院有权对其负责人按日处以罚款;其次,可将其拒绝履行的情况对公众予以公告;再次,对于社会影响恶劣的情况,可对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予以拘留。这意味着机关部门负责人将对不予履行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
新《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将在解决行政争议,推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更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