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还记得今年2月26日晚,在嵊州大道边的一条小弄堂里,一男子持刀挟持一女子,最后被民警和群众一起制服的事情吗(本报2月28日曾报道)?尽管当时男子并没有对女子造成重大伤害,但绑架他人是重罪。近日,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男子王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王某,云南籍,之前因钱财被骗导致经济拮据。当晚,天下着雨,王某携带一把水果刀,来到嵊州大道196弄一家美容店,以敲背为由,将女子严某骗至店内一小房间,然后用水果刀架在严某脖子上,劫持严某作为人质,想以此勒索钱财。当王某将严某劫持至店门口时,被群众发现并报警。随后,民警和群众互相配合,王某被抓获。
市人民法院认为,王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且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