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7月1日起,我市对个人以离婚财产分割、赠与特定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方式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在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时,无需提供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赠与合同公证书”。至目前,合计受理房屋赠与事项76户次,合计优惠税额221.2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