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确因生产生活需要,各镇乡(街道)可根据规划、国土部门授权审批临时建筑,临时建筑应利用房前屋后无纠纷的建设用地建造,面积不得超过20平方米,高度不超过3米(一层),立面、屋顶应与住宅、环境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