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禁,殴打,索要“精神损失费”
陈某因介绍卖淫被判刑,出狱后不但不思悔改,反而报复证人,结果再次入狱。
陈某是嵊州人,1994年出生,2013年8月因犯介绍卖淫罪被武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刑满释放后,她把原因归咎于证人杜某,一直对她心怀怨恨。
今年3月7日中午,陈某遇到杜某,便将她叫到一家小旅馆,与商某等人一起限制了其人身自由,并索要精神损失费2.5万元。杜某身上没钱,被迫写下欠条,每月支付1000元。随后,陈某等在杜某包内拿到1000元钱,将其释放。不过当天,因害怕杜某报案,陈某又找到她,再次把她拘禁在一旅馆内。当晚,陈某和商某叫来同伙胡某、牟某等,威胁杜某拿出1万元钱了事。杜某拿不出,结果挨了陈某一巴掌。第二天,陈某、商某、胡某以打巴掌、言语威胁等手段再次胁迫杜某拿钱。见杜某没钱,商某便打电话叫来骆某,一起将杜某带到金庭镇其家中,以欠钱为由,从其母亲处索得2000元。第三天凌晨,几人以拳打脚踢等暴力手段,再次威逼杜某拿钱。至当日上午,见实在拿不到钱,陈某等将杜某释放。
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等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最后分别判处其6个月至1年2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