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省政府令336号)和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畜禽养殖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嵊政办〔2015〕62号)等规定,我市生猪养殖场清养关停工作已基本结束。为巩固清养关停成果,促进我市养殖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复养行为。养殖场已经清养关停的,严禁以任何形式复养。一经举报查实,将按照骗取国家资金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二、严格污染治理。养殖场可存留的,严格按照“一场一策”治理方案进行治理,并达到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达标验收要求。
三、严抓长效管理。今后凡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必须经畜禽养殖场准入审批联席会议批准。未经审批、擅自新建、扩建、改建的,一经发现,立即取缔。
各村、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各相关部门加强日常巡查,鼓励群众发现问题及时举报。
举报电话:
嵊州市公安局:110
嵊州市环保局:12396 83181632
嵊州市农林局:83796202
特此通告
嵊州市公安局
嵊州市环保局
嵊州市农林局
201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