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长乐司法所社区服刑人员邢某因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被依法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社区服刑人员邢某,男,1995年7月19日出生,因盗窃罪于2015年6月17日被江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2015年 6月30日起至2015年10月29日止。矫正期间,服刑人员邢某于7月27日因逃避监管被警告一次,7月28日因无故不按时报到被警告一次,8月31日因未按规定时间报到被警告一次。邢某经多次严厉批评教育后仍不知悔改,于9月5日下午在嵊州市某网吧内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共计480多元,9月6日被三江派出所抓获,9月6日至16日被行政拘留10天,情节严重。
鉴于邢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市司法局向江山市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的建议。2015年9月24日,邢某被顺利收监并移交江山市看守所予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