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活禽交易管理,预防、控制传染病,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浙江省活禽交易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第322号令),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的活禽交易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活禽交易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活禽,是指鸡、鸭、鹅、鸽、鹌鹑等供食用的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禽类。
本办法所称活禽交易市场,是指活禽批发市场和活禽经营门店(直销点)、农贸市场的活禽交易区等零售市场。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活禽交易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统筹规划活禽交易市场和定点屠宰厂(场)等建设,支持、引导禽类产品冷鲜供应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市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活禽及禽类产品安全消费知识的宣传,引导公众转变活禽消费习惯。
第四条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和联动执法机制,市场监管、农林、城管执法等部门要把掌握到的违法行为信息第一时间通报相关执法责任单位,相关执法责任单位要及时依法处置。
农林局负责活禽定点屠宰管理以及与活禽交易相关的动物防疫工作,负责未经检疫行为的查处。
市场监管局负责关闭主城区市场活禽交易,落实市场清洗、消毒、休市等工作;负责杀白家禽产品在经营、餐饮消费等使用环节的管理工作,包括农贸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宾馆、饭店、食堂等餐饮经营者使用家禽产品的监督管理,负责活禽交易市场的巡查及违法交易行为的查处。
城管执法局负责依法取缔主城区马路市场活禽交易,排查、清理居民区内养殖家禽;负责马路市场从事活禽及禽类产品交易行为的巡查处置。
卫计局负责活禽交易从业人员感染禽流感等相关疫病的疫情监测和控制,指导活禽交易市场举办单位和经营者做好清洗、消毒等工作。
公安局负责配合农林、市场监管、城市执法等部门依法打击家禽私屠滥宰和制售病害肉、注水肉及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行为,以及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
财政、环保等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活禽交易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街道、管委会)履行辖区内活禽交易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等职责。
第五条根据禽流感等疫病防控的需要,主城区永久性关闭活禽交易市场,严禁活禽交易,主城区设定按照嵊政办[2015]147号文件规定。其他地区根据需要实行临时性限制交易外,允许进行活禽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