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获悉,我市调整补充耕地指标有偿使用费收取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为做好土地占补平衡工作,补充耕地指标有偿使用费由原来的40元/平方米(占用基本农田、标准农田再加40元平方米)调整收取,调整后的标准为:出让项目耕地调整为18万元/亩;划拨、使用项目耕地分别调整为12万元/亩和8万元/亩(包括耕地开垦费40元/平方米,以及垦造旱地、旱改水质量提升、标准农田建设、等级提升成本等);基本农田的加收耕地开垦费40元/平方米,统一纳入财政垦造耕地专帐管理,以确保垦造耕地的财力。但是农村私人建房用地予以免收补充耕地指标有偿使用费,单独选址和其他特殊项目可以按“一事一议”方式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