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市级机关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自2011年评选表彰嵊州市劳动模范以来,我市各条战线又涌现出一大批开拓创新、勇于奉献、贡献突出的先进个人。为树立先进典型,弘扬劳模精神,激发全市人民奋力拼搏“十三五”开局之年,加快推进实力嵊州、品质嵊州、魅力嵊州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在2016年开展嵊州市劳动模范评选活动,并在“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夕予以表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名额
(一)评选范围:2011年以来,在全市各行各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民、科教工作者、企业管理者、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在嵊州市工作五年以上的外藉劳动者,也可参加评选。市委管理干部从严控制。已获得嵊州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不参加评选。
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环保污染事故、治安事件、刑事案件以及屡次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不列入评选范围。
(二)评选名额:评选嵊州市劳动模范35名,候选名单按1∶1.5比例推荐产生(见附件2)。
二、评选条件和比例
(一)评选条件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职业道德和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敬业爱岗,开拓进取,锐意创新,无私奉献,有较高的社会公认度和广泛的群众基础,在加快推进嵊州现代化进程中埋头苦干,贡献突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推进经济转型、拓展市场、产业升级、科技创新、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2.在改善民生、保障民安,为社会和谐发展作出显著成绩的;
3.在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建设、重大科技项目研发中作出重要贡献的;
4.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发展农业生产、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发展农村社会事业等方面作出显著贡献的;
5.在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新闻、思想宣传、群众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
6.在各类劳动竞赛、技能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提合理化建议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7.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方面作出显著贡献的;
8.在“五水共治”“三改一拆”以及招商选资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
9.在本职岗位尤其是苦、脏、累、险等岗位上甘于奉献、业务精湛、技能优异、并能带领职工群众在改革创新、发明创造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10.在其他方面成绩卓著,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构成比例
1.一线职工不低于总数的45%,科教人员不低于总数的15%,农业人员不低于总数的15%,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控制在20%之内,外来务工人员等应占适当比例。
2.注重推荐在科技创新、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五水共治”“三改一拆”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人员,妇女、青年应占适当比例,同时考虑被推荐人员的所在行业和系统的分布。
一线职工:是指在各种所有制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非领导岗位人员(包括企业中车间主任)。
科教人员:是指企事业单位中专职从事科研、技术、教学工作的人员。
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是指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包括总经理、厂长),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及从严控制的市管领导干部等。
从事农业人员:包括农林牧副渔各业人员、种养殖大户、农业加工和服务业、农业科技、农业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三、评选原则和要求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广泛开展市劳动模范评选工作,确保好中选优、优中求精,真正把素质好、作风正、贡献大、形象佳的先进人物推选为劳动模范。
(二)推荐市劳动模范要遵循实事求是,面向基层,面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一线的原则,坚持评选条件,规范推荐程序,真正评选出有代表性、典型性、示范性以及事迹突出、社会公认的先进个人。
(三)推荐对象是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除按条件评选外,所在企业应遵纪守法,承担社会责任,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应为嵊州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按要求参加社会保险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支持党组织、工会组织开展工作,近两年主要经济指标有较大提高,居全市同行业先进水平。
(四)推荐对象是农村村干部的,除按条件评选外,其所在村应连续两年无重大刑事犯罪、聚众赌博、非访、计划外生育等情况,村民人均纯收入、村级人均集体可支配资金居全市领先水平或有较大提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成效明显。
(五)推荐对象须经市纪检(监察)、公安、卫生计生、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税务、环保、市场监管、安监、人力社保等部门签署确认意见。
四、评选方法和程序
(一)推荐评选市劳动模范的主要依据是2011年以来的工作业绩。除事迹特别突出或在重大事件中涌现的先进人物外,市劳动模范应从各类先进生产(工作)者中产生。
(二)推荐对象在正式上报前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并在单位内公示,广泛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评选质量。
(三)推荐评选市劳动模范,由乡镇(街道)、市级有关部门、行业、系统按评选方案确定的分配名额推荐产生候选人。经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人员进行考察、审议确定55名候选人后,征求嵊州市“两代表一委员”意见作为评审参考依据,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评审后确定最终名单,并经市委常委会确认后在《今日嵊州》公示,再由市委、市政府发文表彰。
五、组织领导
嵊州市劳动模范评选工作由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见附件1)牵头进行,其日常工作由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应于2016年3月10日前将推荐名单初荐表(见附件3)报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商检大楼九楼市总工会,联系电话:83110382),同时将电子稿发送至邮箱51763041@qq.com。
六、表彰奖励
评选为嵊州市劳动模范的,由市政府授予“嵊州市劳动模范”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评选表彰市劳动模范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附件:1.嵊州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成员名单
2.嵊州市劳动模范评选推荐名额分配表
3.嵊州市劳动模范初荐表
中共嵊州市委办公室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