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是重要的森林生态资源。近年来,我市部分山区受利益驱动,擅自开垦林地种植香榧、桃形李、花木等经济作物,致使水土流失、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后果严重,影响恶劣。为保护自然生态环境,营造人人参与“两美嵊州”建设,共建美好家园的愿景,积极争创国家森林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对禁止毁林开垦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林地内随意毁林开垦。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高速公路、国(省)道、主要河流沿线第一层山脊线以内,大型水库、湖泊周围山脊内,水土保持区、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生态公益林、坡度二十五度以上的林地和城市建成区等范围内随意借种植经济作物为名开垦林地。加强对坡度在二十五度以下林地的水土保持,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的,禁止开垦。
三、严禁破坏生态公益林随意改种香榧、桃形李及花木等作物。
四、自通告之日起,要立即停止上述毁林开垦的行为。对继续毁林开垦的单位和个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五、自通告之日起,对违反规定在生态公益林上种植香榧、桃形李等作物的,除了依法查处当事人外,将停发实施地的生态公益林补偿款。
六、根据“守土有责”和属地管理的规定,各地特别是各行政村,要切实加强日常教育监管,发现有新的违法开垦行为,要立即制止;发现毁林行为及时上报。
七、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575-83101281
特此通告!
嵊州市农林局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