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和市财政局、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嵊州市支行、市残联等四部门《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嵊残联字〔2003〕23号)及《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嵊政办〔2012〕104号)规定,2016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时间定为7月份。征收标准为:(单位2015年度在职职工总人数×1.5%-已安置残疾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00%。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确定为:企业单位20000元/人,机关、事业单位25000元/人。
一、请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于2016年5月25日前到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所办理残疾人就业认证手续,逾期不办理残疾人就业认证的单位,视作未安置残疾人就业。认证时请随带下列材料:
1.本单位残疾职工身份证、市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2.残疾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原件、本单位2015年度参保的名单及《职工工资发放单》复印件。
3.本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用工合同书》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机关、团体、事业单位2015年度《劳动工资表》。
二、请各认证单位于2016年6月15日至6月30日前来领取认证批复。
三、未安置残疾人就业或安置不足的单位请在2016年7月31日前向市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滞纳金。
认证地址:北直街390号一楼就业服务所内。
联系电话:83790052
83790225
特此通告
嵊州市地方税务局
嵊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