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失信被执行人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本院决定,在履行相关案件债务前,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予以公开曝光。在限制高消费期间,被执行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其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请相关协助单位自觉协助执行本限制高消费令,若在本公告发出之后仍允许被执行人高消费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欢迎社会公众对前述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83111026、83111201。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沈志群(身份证号码:330623196901162404),女,196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长乐镇一村环镇中路19弄16号。执行依据(2015)绍嵊商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1020000元及逾期利息。童红军(身份证号码:330623197703244470),男,197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鹿山街道小砩村。执行依据(2014)绍嵊商初字第9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300000元及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