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根据法院判决,某公司及负责人吕某应付给申请执行人90万余元借款,但吕某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有能力执行仍拒不执行。最后,经法院判决,她因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追究刑事责任。2015年9月份,吕某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半年,缓刑一年。
2014年11月份,市人民法院作出一项民事判决,依民事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吕某(铁道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某铁道设备有限公司、刘某、钱某和胡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赵某90万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以及律师代理费45000元。
判决生效后,法院立即进行执行,铁道设备有限公司、刘某、胡某先后被法院执行89万余元执行款。但被执行人还需支付22万余元本金、利息及4.5万元律师费。在此执行前,铁道设备有限公司一辆汽车被市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查封,案件执行后,法院向铁道设备有限公司及吕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和交付车辆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交付车辆。但吕某一直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履行义务,也没有向法院交付车辆。
法院认为,吕某作为该铁道设备公司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交付车辆义务,使法院生效判决书及执行裁定书规定的款项一直未能执行,其行为已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因此对其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