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工地里,自卸车车轮压着了一颗石子,石子反弹后砸伤了工地泥水工的眼睛。驾驶员和受伤泥工均无过错,案子该怎么判?市人民法院作了判决:机动车方负全责,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承担理赔责任。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经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事情发生在2014年7月14日上午,当天,魏某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在加佳路倒车时,石子反弹后将正在承建加佳路污水管道工程的泥水工韩某击伤。交警赶到后,经调查,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确认韩某与魏某在事故中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根据规定,本次事故属于交通意外,韩某和魏某均无事故责任。
韩某受伤后到医院就医,花费医疗费8407.06元,并且构成八级伤残,韩某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和伤残补偿金等合计288640.46元。
据了解,魏某重型自卸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并投保了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魏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倒车过程中,明知路旁有原告等人在施工,应注意安全谨慎义务。交警部门认定韩某无事故责任,被告魏某也无证据证明事故的发生系因原告韩某的过错造成,市人民法院认定由魏某对原告韩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根据涉案车辆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因此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韩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288640.46元。
保险公司不服,认为韩某所在工地应做好场地的清理工作以防意外,存在过错,同时,韩某在复杂环境下应当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也存在过错,应当减轻魏某的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减少上诉人赔偿款33942.68元。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件后,认为魏某在工地附近驾驶车辆未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直接造成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故应承担全责的赔偿责任,市人民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对韩某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最后,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