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和隐蔽性,且呈现出职务违纪行为新趋势的苗头,值得警惕。该类案件存在着以下四个较为明显的特征:
一、涉案金额大,落马公务人员职级较高。不同于一般请托人为疏通某一权力运作环节所做的行贿,请托人往往看中政府部门内主职领导干部在项目立项、审批、监督等各环节的职权影响力及其手中掌握的政策资源,拉拢领导干部入股共同经商,为自己运作的商业项目提供特殊利益。当商业项目顺利实施后,领导干部依照其股份分得利润往往较大。
二、披职务行为外衣,牟取巨额私利。领导干部入股经商办企业后,因包含个人利益,往往凭借自身职权,给予入股企业的商业项目特殊照顾,如对房产项目给予绿化、道路、学校教育等方面的配套政策,且该类政策都经集体讨论等程序作出,牟取个人私利目的隐蔽极深。
三、以亲信出面,极力隐藏违纪行为。领导干部入股经商办企业时,为了更大的隐蔽性以规避组织追查,以亲信出面入股,在使入股行为更加隐蔽的同时,使得当事人的侥幸心理进一步增强。当事人往往订立攻守同盟,极力隐藏其中违规经商办企业的实质,使案件查办难度进一步加大。
四、破坏市场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领导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虽则存在诸如以亲信人员出面处理经济事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反侦察手段,但因个人利益牵涉,必然利用自身职权和职务便利在内幕信息、政策资源等方面给予入股企业各种优惠,使得相应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获得独特优势,从而破坏市场公平,并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第二纪检监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