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纳税人,提升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税总发〔2015〕1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营改增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有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工作公告如下: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由嵊州市地方税务局继续受理。
二、嵊州市地方税务局受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办税点:
嵊州市行政服务中心财税房产交易办税窗口
地址:嵊州市兴旺街1号(市行政服务中心内)
电话:81382203
三、嵊州市地方税务局受理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办税点:
1.嵊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城关个体税务所办税服务厅
地址:嵊州市江滨西路699号
电话:83331103
2.嵊州市地方税务局甘霖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地址:嵊州市甘霖镇桃源横一路2号
电话:83668602
3.嵊州市地方税务局长乐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地址:嵊州市长乐镇行政中心2号
电话:83780111
4.嵊州市地方税务局崇仁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地址:嵊州市崇仁镇三村
电话:83981326
5.嵊州市地方税务局黄泽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地址:嵊州市黄泽镇南路38号
电话:83503989
6.嵊州市地方税务局三界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地址:嵊州市三界镇振兴北路176号
电话:83831985
本公告事项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嵊州市国家税务局
嵊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