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省委“决不把违章建筑带入全面小康”的工作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无违建创建工作部署,充分发挥农村党员、干部在违法建设整治中的示范带头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以及党纪党规相关规定和《嵊州市处置违法建设党员干部八项规定》(嵊市委发〔2013〕34号),决定对农村党员、干部非法“一户多宅”进行严肃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农村党员是指全市党组织关系在农村(社区)的党员(包含预备党员);农村干部是指全市农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经济合作社、村(居)监会班子成员。
二、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要在5月30日前,组织完成农村党员、干部非法“一户多宅”自查申报整改承诺工作。农村(社区)主职干部需重新填报。隐瞒不报的农村党员一律由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直接确定为警示党员;隐瞒不报的农村干部一律由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按相应程序给予停职、免职或责令辞职的处理。
三、农村党员、干部非法“一户多宅”须在6月15日前自行拆除。限期内不自行拆除的,在严肃处理的基础上,由乡镇(街道)组织拆除。拆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是农村干部的,在其报酬中直接扣除。
四、严格落实非法“一户多宅”调查、核实、认定、处理责任。村(社区)主职干部及驻村指导员为农村党员、干部的户和宅的基本情况摸排调查责任人,负责搞清并如实填报家庭人员及身份、户口迁移、直系分户;宅数、位置、面积、层数等情况。调查、摸排、填报不到位的,追究村(社区)主职干部及驻村指导员的责任。
片区国土员为审核责任人,负责审核分户是否符合政策、宅数是否为多宅、是否存在违建等情况。对非法“一户多宅”审核不到位的,追究片区国土员的责任。
乡镇(街道)国土所负责认定并出具非法“一户多宅”处置意见书,一份下发当事人责令限期拆除,一份报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没有及时认定并出具非法“一户多宅”处置意见书的,追究乡镇(街道)国土所所长的责任。
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收到非法“一户多宅”处置意见书后5天内,由组织工作分管领导按相应程序负责落实向相关农村党员、干部发出书面警示整改通知书、确定警示党员、落实停职、免职或责令辞职等措施。相应组织措施未及时落实到位的,追究组织工作分管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的主体责任。
限期内不主动拆除的,由乡镇(街道)城建分管领导组织拆除非法“一户多宅”。组织拆除工作不到位的,追究城建分管领导的责任。
五、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要在5月30日前成立党员教育帮扶党支部,由党委(党工委)副书记或组织委员兼任党支部书记,负责对党员的政策、法纪教育工作。
六、农村党员、干部在限期内自行拆除非法“一户多宅”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
七、农村党员没有在限期内自行拆除非法“一户多宅”的,由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直接定为警示党员,将其党组织关系直接转入所在乡镇(街道)的党员教育帮扶党支部接受教育,教育期限为1年,期间不得参与村(社区)党组织换届选举;构成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其非法“一户多宅”由乡镇(街道)组织拆除。
八、村(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在限期内没有自行拆除非法“一户多宅”的,由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停职或免职;其非法“一户多宅”由乡镇(街道)组织拆除。
九、村(居)民委员会、经济合作社、村(居)监会班子成员在限期内没有自行拆除非法“一户多宅”的,由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根据其承诺给予停职或责令辞职处理;其非法“一户多宅”由乡镇(街道)组织拆除。
十、农村党员、干部在限期内没有自行拆除非法“一户多宅”的,取消各类评先评优资格,并不能作为下届村(社区)党组织、村(居)委会、经济合作社、村(居)监会、村民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的候选人。
十一、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应停职不停职、应免职不免职、应处分不处分、应拆除不拆除、非法“一户多宅”整治工作排名靠后的,追究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主要领导的主体责任。市国土资源局作为农村非法“一户多宅”专项整治的职能部门和牵头单位要充分履职,做好非法“一户多宅”审核认定和整治执法工作,同时要加强对乡镇(街道)的检查指导、考核通报。全市纪检组织要加大履职监督和监督检查力度,通过失责追究,倒逼责任落实。对有说情、包庇、干扰、阻挠、抗拒等影响农村非法“一户多宅”整治工作的党员、干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中共嵊州市委办公室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