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委市政府《优化环境“八大行动”总体方案》的部署及上级法院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市法院从3月起开展清理执行积案、涉民生案件集中清理、金融案件集中清理、反规避执行、化解涉执信访案件、正作风强队伍六大专项行动,全面整治破解“执行难”问题。当前,时间已过去3个月,这次破解“执行难”已做了哪些工作?取得哪些成效?下一步如何行动?昨日上午,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郑玉清。
问:此次专项行动,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采取了哪些工作措施?
答:(一)落实“一性两化”,加强部门联动。所谓“一性两化”,就是强制性、信息化、规范化,这是做好执行工作的基础。今年以来,我们重点对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做好财产的处置、变现,在供电局、水务集团的协助下,对拒不腾退涉执房屋的被执行人及案外人,停止供水供电,迫使其腾退房屋,取得了良好效果。对拒不交付查封车辆的,在公安部门的协助下,予以扣押。通过网络点对点查询,及时查获被执行人的财产等信息。与银监会沟通,在各银行设立执行专窗,方便办理银行存款的冻结和扣划。与国土局联系,在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设立协助专窗,优先办理执行业务。
(二)加强阳光执行,公开执行信息。按阳光司法工作要求,做好执行节点信息录入、短信平台告知、执行文书上网三项重点工作,规范执行文书的送达,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依法保障执行当事人的执行信息知情权。
(三)加强执行惩戒与失信曝光。一是涉拒执罪案件移送公安立案侦查,违法制裁率居全省前列。二是做好失信曝光,在本院大门口、文化广场、中心广场、东浦菜场等人口密集处的公告栏、室外电子显示屏、智能集成宣传窗、网络、报纸、电视台等曝光,对51名失信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对367名失信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名单库,有效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行为。
(四)规范程序终结,提高执行质效。针对现阶段执行案件中存在的实际执结率较低的问题,根据省高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相关的意见,我院执行局要求对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必须做好“四查一找”工作,即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穷尽执行措施,告知并征求申请人意见,视情做好布控,对需依职权终结的案件,把向申请人发出预终结通知作为前置条件。同时,加强规范执行,落实监督措施,避免消极执行、拖延执行。
(五)有序推进执破衔接机制。近日,省高院发布《关于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若干问题的纪要》进一步畅通了执行转破产的途径,我院也制定了相关实施细则。现我院对于涉执案件数量较多、标的较大的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执行局经初步核查评估,认为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经与审判部门沟通衔接,引导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促使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通过破产清算方式退出市场,并使全体债权人的债权依法得到公平、有序的清偿。目前,我院已有7家涉执企业转入破产程序,目前均在破产清算审理中。
(六)其他综合性工作情况。一是执行指挥中心软硬件建设等初步完成,并已开始运行,确保执行24小时备勤工作高效开展;二是继续做好司法网拍及网拍不动产按揭贷款服务。近期,又有7套网拍房产办理了按揭贷款,贷款额达200余万元,有效解决了竞买人的资金压力;三是集中清理执行款账户滞留工作稳步推进,在清理过程中有多余执行款且有执行未结案的,则作为执行款项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如没前述情形,则应及时将滞留款项退还给款项汇入单位,做到逐一清理,及时处置。这也是最高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内容之一。
问: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六项行动”已取得哪些成果?
答:前期摸排出来的涉“执行难”案件共133件(其中涉民生案件52件,金融债权案件80件,特殊主体案件1件)。经过近三个月的努力,目前这批案件已结案90件,其中金融债权案件办结51件,到位标的3500余万元,执结率为63.75%(6月底前,金融案件执结率要求达到70%)。涉民生案件办结39件,到位标的300余万元,执结率为75%(6月底前,民生案件执结率要求达到90%),目前我院总体完成进度为87.37%,在全市法治环境大提升行动中名列前茅。
问:针对执行短板,下一步,我市将采用哪些措施来破解“执行难”呢?
答:执行难问题依然存在,社会反映较为强烈,实际执行率、标的清偿率等指标是目前执行工作存在的主要短板。(一)加强执行指挥中心建设,做好值班备勤工作,使之成为抓获“老赖”的有效途径,使法院执行机构成为及时回应申请执行人与社会大众举报的平台,从而成为促进执行质效提升、社会各界理解与支持执行工作的举措。(二)针对执行标的到位率低的短板,严格规范终本案件程序与条件,加快财产处置速度,用足用好执行手段,同时将对一批失信被执行人企业及特殊主体被执行人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积极推进执破衔接,清除“僵尸”企业。(三)针对民生案件特别是欠薪案件办理不理想的现状,加大与劳动、公安等部门的合作,建议劳动行政机关与乡镇、街道加大欠薪监察力度,及时移送公安打击,形成工作合力。(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行能力,通过百日攻坚,确保六大行动圆满完成,努力在六月底实现预定目标。
问:哪些拒执的行为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答: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具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从具体个案来看,主要集中于:购置机动车,拒不交付机动车等价值较高的财物、领取拆迁款不履行、拒不腾退房产等类型,上述情况情节严重的,均可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此外,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将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在目前经济下行,不少企业倒闭、欠薪现象时有发生的情形下,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单位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