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下午,省环保厅组织召开《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宣贯会,对新修订的条例进行解读,明确对污染主体的监管责任,分别确定环保、发改、经信、住建、交通等18个部门在各行业领域的监督管理职责。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俞越江,副市长李志刚在嵊州分会场参加会议。
7月1日开始,对不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等情况的地方政府及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进行问责;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的地区,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主要负责人。条例还加大了对污染企业的惩治力度,规定已被责令停业、关闭、停产整治的单位,如果拒不履行,继续从事违法生产的,县级以上政府可以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强制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