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我国第一部专门调整土地关系的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为纪念这一天,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决定,从1991年起,把每年的6月25日,即《土地管理法》颁布的日期确定为全国“土地日”。中国是世界上第一个为保护土地而设立专门纪念日的国家。
答:村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宅基地:(1)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法定面积限额,又不愿拆除的;(2)已有一处或一处以上住宅,又不愿全部拆除的;(3)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再申请宅基地的;(4)私有住房用已经商办企业的;(5)户口虽已合法迁入,但原籍宅基地尚未退还集体的;(6)私有住房拆迁实行货币补偿和公寓式安置的;(7)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8)变相分户、弄虚作假、虚报冒名批地的;(9)其他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
2.农民申请建房的面积有什么限制?
答:(1)私人建房宅基地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建房宅基地面积标准:使用农用地的面积最高限额为125㎡,使用其他土地的面积最高限额为140㎡;(2)建房户中有两个儿子,其中一人满20周岁的可以立户。父母必须与儿子一并计算人口,不得单独分开申报,不得重复计算人口;(3)四代同堂或三代同堂的第三代符合结婚条件的(其中第三代为儿子),同住一宅且现有住房占地面积少于最高限额的,可以由第三代(儿子)申请第二宅。
3.工业用地转变用地性质发展商服第三产业,如何补缴土地出让金?
工业用地转变用地性质发展商服第三产业主要是补缴调整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出让金。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0号)文件精神,调整用途的,需补缴地价款为新、旧用途楼面地价之差乘以建筑面积;用途与容积率同时调整的,需补缴地价款为新用途楼面地价乘以新增建筑面积,加上新、旧用途楼面地价之差乘以原建筑总面积。
4.什么是土地规划?
答:土地规划,就是根据土地所在区的自然与社会经济条件、土地利用地历史基础和现状以及未来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对农、林、牧、工业、交通、商业、住宅、公益事业等各业用地的合理布局。
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土地用途是否可以随意修改?
答: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将土地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如果需要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6.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指什么?
答: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是指:(1)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2)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3)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4)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还林范围;(5)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之外,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
7.什么是卫片执法检查?
答:卫片执法检查是指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对某一区域某一时段的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监测,通过对比监测前后的用地情况,确定变化图斑,再对变化图斑进行核实确定土地合法性的一种土地执法监管手段,可以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出被监测区域的土地利用情况特别是土地违法违规状态,发现和查处违法用地。如一块地原来是耕地,被占用搞建设后,就可以在卫星拍摄的图片上反映出来,经现场核对,如果是违法建筑,就要对其进行整改处理。
8.什么是非法占用土地?
答: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未经合法有效批准而占用土地的行为。主要表现形式有:未批先用;少批多用;骗取批准。
9.非法占用土地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7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42条,非法占地的法律责任是:(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4)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5)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6)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10.非法转让土地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3条和《实施条例》第38条的规定,非法转让土地的法律责任是:(1)没收违法所得;(2)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4)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0%以下;(5)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6)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将会受到什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1)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2)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严重污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1)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2)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3)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4)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12.什么是农村土地综合整治?
答: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是在一定区域内,按照“宜垦则垦,宜整则整,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建则建”的要求,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和用途,以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平台,统筹规划,集聚资金,整村推进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农业集约经营、人口集中居住、产业集聚发展,推动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一项系统工程。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主要内容,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13.土地开发整理对经济社会发展有何重要意义?
答:土地开发整理是指在一定的辖区范围内,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和用途,在法律、行政、经济手段支持下,通过一定的工程措施,对土地利用现状进行调整改造、综合整治,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产出率,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土地开发整理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土地资源的适宜性,增加农用地面积,重点增加耕地面积;提高农用地质量,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土地集约利用;改善农业生产和农村人居条件,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
第26个全国“土地日”宣传口号
1.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2.践行五大发展理念,管好用好土地资源
3.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要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
4.毫不动摇地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
5.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
6.节约资源是保护生态环境的根本之策
7.发展是硬道理,节约是大战略
8.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
9.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
10.落实资源节约优先战略,实施总量强度双控行动
11.纪念《土地管理法》颁布三十周年
12.科学规划,合理用地
13.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依法依规保护耕地
14.珍惜土地资源,节约集约用地
15.大力推进土地整治,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16.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17.严格土地执法督察,坚决查处违法用地
18.推动不动产登记制度落地,维护权利人合法财产权益
19.土地是财富之母
20.但存方寸地,留与子孙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