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的是销售伪劣产品罪
公猪肉充当野猪肉进行销售,从而赚取巨额利润。近日,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郑某强和郑某灿作出一审判决。
郑某强和郑某灿是福建省南安市人,今年2月,郑某强和郑某灿商量,由郑某强从外地收购生猪屠宰,然后分给老乡贩卖。但是几天下来,大家发现生意并不好做。正在他们犯愁之际,陆续有顾客询问郑某灿等人卖的是否是野猪肉,于是郑某灿等人灵机一动,便谎称自己销售的是正宗的野猪肉。
事后,他们发现将公猪肉冒充野猪肉贩卖效果很好,不仅买的人多了,每斤价格还比市场上普通的公猪肉价格高出很多。于是几个人一合计,索性堂而皇之在摊位前设起牌子标明“野猪”字样,将公猪肉当野猪肉销售。
4月23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后,会同公安机关对郑某强和郑某灿等实施抓捕,并将两人抓获。7月25日,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某强、郑某灿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查,2016年2月21日至29日期间,郑某强从浙江天台等地购进公猪数头,运至屠宰场宰杀后,以每公斤23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郑某灿等人用于冒充野猪肉贩卖,销售金额计人民币5.4万余元,其中郑某灿参与销售金额人民币1.1万余元。4月19日至22日期间,郑某灿负责出资,两人从陕西购进公猪21头(其中1头公猪购进后死亡,作无害化处理),其中11头公猪以每公斤25元的价格销售给他人冒充野猪肉在浙江东阳、义乌及嵊州等地贩卖,销售金额计人民币4.9万余元。近日,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郑某强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判处郑某灿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处罚金人民币3.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