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及省市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部署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启动时间
自8月31日起,统一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办证地点
嵊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国土不动产登记窗口,受理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
地址:嵊州市兴旺路1号。
咨询电话:0575-83118096 83111611
三、原有证书效力
按照国家规定“不变不换”的原则,2016年8月25日之前依法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他项权证明》等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无须更换,今后依法办理不动产变更、转移等登记时予以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四、不动产登记业务类型
权利类型: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地役权、抵押权。
登记类型: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林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登记业务,暂不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仍按原有模式办理,具体实施时间另行公告。
五、收费标准
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后,不增加办证单位和群众的费用负担,不动产登记目前按以下标准收费:地上有房屋的按原办理房产证标准收费,不再收取土地登记费用;无房屋的按土地登记标准收费。
不动产登记费的具体收费标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正在制定中,待发布后按新标准执行。
六、其他事项
1.因数据迁移、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切换和运行调试,8月25日17:30至30日17:30,全市各类房屋登记和土地登记业务停止受理,8月31日起开始受理。请在此期间需要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提前做好准备。2.不动产登记启动后,由于新的业务规范要求较高,在受理之前需要开展权籍调查,等待的时间可能较长。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嵊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