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非法集资及典型案例选登(十七)
刘某是国内一家以连锁模式经营的大型现代化口腔医疗机构JM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他也许万万没想到,一些别有用心的骗子会将他的公司当做道具,利用国内一些无知投资者渴望赚取暴利的心理,通过出售所谓的可以到美国上市的原始股非法敛财。
2006年底,在一次朋友聚会上,刘某见到了法籍台湾人陈某某,陈某某声称自己是香港某投资公司董事,到北京的目的是寻找投资项目。时隔几日,陈某某假借到刘某的公司拜访,偷走了JM集团简介和一份瑞士某银行为该公司撰写的承销计划书。之后,陈某某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了与刘某的JM集团名称相仿的JM控股集团,并伪造了股权证。在完成上述准备工作后,陈某某向其朋友察某某宣称JM集团马上就要在境外上市,可以弄到部分原始股出售,购买金额有比较高的门槛,上市后升值空间很大,骗取察某某等人650余万元。陈某某还让察某某作为中间人,介绍别人来销售和购买原始股,并从中抽取差价作为提成。其后,察某某与毕某某、樊某某在自己购买原始股的同时,利用自身为某证券公司营业部经纪人的身份对外非法销售该原始股,并向客户描绘JM集团在美国上市后的美好前景,表示一旦购买了这种原始股,上市后就会得到高额的回报。2007年4月至9月,非法兜售原始股涉及人民币3100余万元,非法获利1100余万元。
案例警示
原始股票是指在公司申请上市之前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原始股”一向是盈利和发财的代名词,因而成为广大投资者争相追逐的对象。但实际上,原始股在中国证券市场上购买到的机会相当有限,它的购买者大多是与公司有关的内部投资人、公司有限的私募对象、专业的风险资金投资人等。在这种矛盾之下,围绕原始股的各种骗局频频出现,谎称即将在海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的原始股是当前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我国《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因此,从非法经营的机构或个人手中买卖这类原始股票的行为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广大投资者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买卖证券应当到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