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债权转让是指合同权利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第81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民间借贷债权转让后,原出借人(即债权转让人)退出债权债务的关系,而债权受让人作为新的债权人,享有原出借人的权利。
案例: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约定甲向乙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利率为月息1%。乙在出借后1个月向丙购进一批货物,价值5万元,但乙因没有现金支付给丙。于是,乙与丙达成约定,乙将对甲的5万元债权转让给丙,并将甲要支付的利息也一并给丙,作为对丙延期收到货款的补偿。
评析:乙享有对甲的债权,丙享有对乙的债权。乙与丙达成协议,乙将自己对甲的债权转让给丙,丙因接受了乙的债权转让,从而享有对甲的债权。乙在和丙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后,应当通知甲,告知甲其已将债权转让给丙,甲应向丙履行还款义务。如果乙没有通知甲(只需通知,无须甲同意),则乙和丙之间的转让行为对甲不发生任何效力。
民间借贷中债务的转让
民间借贷的债务转让是指基于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即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偿还债务。《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民间借贷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是建立在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信任的基础上。如果债务人不经债权人同意,就直接把债务转移给第三人履行,债权人可能面临到期不能实现债权的可能。因此,法律规定债务人在转移债务时必须经过债权人同意,否则债务转移不对债权人发生效力,债务人仍有义务到期向债权人偿还借款。
案例:甲借给乙5万元,乙借给丙3万元,这两个借款同一天到期。乙告知丙,借款到期后,丙直接把3万元还给甲就可以了,丙表示同意。借款到期后,乙还2万元给甲,并告诉甲剩下3万元由丙来偿还,甲当场表示拒绝,认为乙违反了两人之间的约定。
评析:乙将自己的3万元债务转移给丙的行为涉及转移债务是否需要经过债权人甲同意的问题。乙作为丙的债权人,有权自行转移债权,只需通知丙就可以。但是,乙作为甲的债务人,要想将自己的债务转移则必须经过债权人甲的同意,仅仅通知并不能对甲产生法律效力。本案中,甲拒绝丙履行剩下的3万元债务,而要求乙继续履行,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