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禁烧区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可视范围;城市建成区。任何时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露天禁烧区内进行焚烧秸秆、垃圾、杂草、工业废料和其他可燃物等各种露天焚烧活动。
通告同时要求落实乡镇(街道)属地责任,切实加强对露天焚烧现象的监管和处置,确保露天禁烧区内不见火、不冒烟。对因主观原因造成露天焚烧现象严重、情况突出的乡镇(街道),将按规定予以追责问责。
在露天禁烧区内出现露天焚烧现象,涉事的任何单位或个人要自觉服从管理,立即停止、制止;情节严重的,由市环保局依法查处、顶格执法。社会各界要主动劝导、积极监督(举报电话:环保局83181632;农林局83131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