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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的意见
来源:嵊州新闻网 作者: 2016年10月17日09:55:04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委第86次常委会和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的意见》印发给大家,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9日

  为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业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88号令)、《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场主体管理

  (一)国土局负责对经营性用地(房地产)的竞买人进行报名资格审查。竞买人应在报名截止时间前24小时向建设局申请备案,由建设局审核竞买人是否有项目遗留问题未处理完毕、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并在竞买申请书中注明,作为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的否决依据。

  (二)联合申请竞买经营性用地(房地产)的,报名时须提供《联合竞买协议书》,明确竞得土地后需新设立公司及联合各方在新公司中的出资比例等内容。土地成交后,竞得人各方在新设立公司中的出资构成必须与申请竞买时提供的《联合竞买协议书》中的约定相一致。

  (三)独立申请竞买经营性用地(房地产)的,若竞买人竞得土地后需设立新公司,新公司原则上由土地竞得者全额出资,如确需联合开发建设的,竞得者在新注册的公司中出资比例必须在51%(含)以上。

  (四)嵊州市外的竞买人和市内自然人在竞得经营性用地(房地产)后须在嵊州市注册设立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新公司或子公司独立从事受让地块的开发建设。

  (五)土地竞得者在申请登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时,股东出资比例应与竞买申请书中的约定一致。市场监管局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征求国土局意见,国土局主要审核申请者的土地竞买情况。

  (六)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股权变更登记的,应严格按照《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股权变更登记税收征管的通知》(绍市地税政[2010]4号)和《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股权变更登记、企业注销登记税收联合控管的通知》(绍市地税政[2014]3号)的文件内容执行。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没有取得地块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前,不得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市场监管局在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时应征求建设局的意见,建设局主要审核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地产项目情况。

  二、资质管理

  (一)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核发《暂定资质证书》,应在嵊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经营性用地(房地产)使用权,基本具备项目开工条件。建设局应核实包括土地权属、企业基本情况、办公条件、人员配备、项目建设计划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等项内容。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有效期为一年,一年以内项目未开工建设的,除不可抗力与不可预见因素外,原则上不予资质延期,确需延期的,建设局应严格核查开发企业和项目具体情况。项目重新启动的,建设局应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企业作出规范开发经营行为承诺后,经重新申请,对符合资质条件的按程序予以办理。

  (三)建设局每年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下列情况进行核查:

  1.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绩,包括年度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开工面积、施工面积、竣工面积、销售面积等情况;

  2.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资金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

  3.遵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开发建设项目验收规定等情况;

  4.对群众投诉的处理情况。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股东)、办公地点、注册资本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30日内向建设局办理资质变更登记。

  (五)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注销程序。企业资质注销采取媒体公示和实地公示相结合的形式,在指定报纸、网站公示的同时,将注销公示张贴在企业办公地点和开发项目现场,经核查企业与项目无遗留问题后予以注销。

  三、项目管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竣工期限进行项目开发。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对外销售。销售现场应公示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建筑节能措施等。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开发项目预售资金必须用于该项目建设、不得抽逃挪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广告宣传须规范合法、销售过程公开透明、售后服务措施到位。

  (四)严格执行《嵊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嵊建设〔2016〕136号)有关规定,监管银行作为预售资金监管第一责任主体应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对所监管项目的预售资金收存、使用等情况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每月向建设局报送预售资金收存、使用情况,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降低购房者资金风险和金融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如发现异常情况,建设局应当立即停止监管项目的销售,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五)加强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进一步明确交房条件与标准,对合同约定的交付事项要进行相关专业验收,保证业主收房时消防、供水、燃气、供电、道路、绿化、环卫、电梯、邮政信箱等生活基础设施可正常投入使用。

  四、联动监管

  (一)加强发改、公安、财政、国土、建设、市场监管、城管执法、建管等部门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动态核查和违法违规行为追究力度,采取定期、不定期巡查、抽检等方式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跟踪管理,重点查处消费者投诉集中、媒体曝光的企业和项目。

  (二)实行房地产行业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管。发改、地税、国土、建设、市场监管、国税、建管、金融等相关部门与机构在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项目办理立项备案、用地审批、规划建设、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税务登记、规划核实、竣工备案、物业交付、产权登记、质量保修、银行征信与融资信贷等手续环节时须同时查验企业资质证书,严格按资质证书登记事项、规定范围和年度资质核查情况、信用信息等共享信息,实施同步监管服务。

  (三)进一步健全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体系。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归纳、评价、分析、利用、反馈机制,及时采集整理相关部门管理信息、媒体曝光与社会投诉信息,从企业法人(股东)、管理人员、管理能力、经营业绩、诚信经营、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量化评分、信用等级评定,真实全面反映企业开发经营情况,强化信用评价成果的转化应用,提高信用评价的威信度。

  五、优化服务

  发改、国土、环保、建设、建管、水务、供电、住房公积金中心、气象、银行、消防等部门及属地政府要依据各自的职能职责,创新工作方法,简化办事环节,提高审批效率,主动深入一线,广泛听取意见,不断改进作风,强化责任意识,切实为房地产企业提供优质、高效、快速的服务,为全市的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优化服务环境,发挥职能作用。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编辑:章炳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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