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行窃,第一次没有得逞,跑掉了,第二次偷了一袋苹果,第三次翻到了一些蛋糕和饼干,虽然他所盗窃的财物价值很小,却也构成了犯罪。近日,犯罪嫌疑人马某被市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起诉,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马某是谷来镇人,今年34岁,曾经因犯盗窃罪三次入狱。2015年11月,马某刑满释放了,可他依旧不思悔改,又干起了一些小偷小摸、偷鸡摸狗的事情。
3月2日13时,马某看到富兴路一幢房子的一楼大门大开,见四下无人就溜进房子,一间房一间房地推门寻找行窃机会。可是一直到三楼,马某也没能进到房间里面,在三楼还隐隐传来了人声,无奈之下,马某只能立即逃走。
第二天下午,马某经过东桥北路,一幢大门敞开的房子再次进入了他视线。马某又一次蹑手蹑脚地溜进了房子。这一次,马某找到了一间没有上锁的房间。马某进入房间一顿翻找,却只在桌上找到了一袋苹果,其他一无所获,只能拿了苹果走了。
马某溜出来后在街上闲逛,心里却并不甘心,总想来笔大的。他一边走一边偷偷地用卡片插进路边居民家的门缝尝试撬门。没一会儿,富元路上的一户民宅被他撬开。马某满怀期待地入户翻找,结果好半天还是没有找到值钱的东西,最后只在一个纸箱里找到了一块蛋糕和少许饼干。
马某三次入户行窃,所偷东西价值虽小,却也构成了盗窃罪,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其作出上述判决。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提醒,“入户盗窃”不再只以盗窃的财物“数额较大”为构罪要件,只要实施了入户盗窃行为,即会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