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担保是指在民间借贷活动中,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民间借贷担保的形式可分为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根据借款合同本身的特点,在借款合同中可以适用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担保形式。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人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人属于借款合同中的第三人;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质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案例:2015年元旦,借款人张某向李某借款2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并向李某出具了借条,李某担心张某到期还不了该笔借款,要求其为借款提供担保。张某找来其亲戚赵某,请求赵某为该笔债务提供担保,赵某表示同意并在借条的担保条款上签字。至2016年元旦,因张某到期无法偿还借款,出借人李某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张某偿还借款,并要求保证人赵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评析:本案中,张某是借款人,李某是出借人,赵某是保证人。当张某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李某可以主张赵某清偿20万元借款,如果拒不履行该债务,李某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延伸:哪些“人”不能作为民间借贷的保证人?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也就明确了未成年人不能提供保证担保;另外,有些机关和单位也不能提供保证担保并且不能以其财产为民间借贷提供抵押、质押担保,具体包括: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的分支机构和内部所设的职能部门(法人的分支机构已经法人书面委托或者授权的,则可以在委托或者授权的范围内从事民间借贷保证活动)。